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5075号
原告:***,男,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亿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磨市镇***二组23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大冶市。
被告:**,女,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大冶市。
被告:***,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大冶市。
被告: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大冶市金牛镇金牛大道19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亿源建筑有限公司、**、**、***、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