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5076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全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亿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磨市镇***二组2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女,198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男,1978年3月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大
冶市金牛镇金牛大道197号。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冶市金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湖北亿源建筑有限公司、**、**、***、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亿源建筑有限公司、**、**、***、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亿源建筑有限公司、**、**、***、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邓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