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6民初265号
原告:***,男,199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湖北亿源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055431676Q,住所地宜都市***大道清江商城C1-1-301号。
法定代表人:**援,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亿源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同年3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8元,减半收取419元,保全费470元,两项合计8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 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