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亿源建筑有限公司

湖北亿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民终10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亿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陆城杨守敬大道清江商城C1-1-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05543167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上诉人湖北亿源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4民初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亿源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亿源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4民初52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湖北亿源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89元,由湖北亿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78元,减半收取1289元,由湖北亿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强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