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9民初714号之一
申请人:保亭为海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大本村九队路口。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海南国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白龙南路65号南珠企业有限公司美府大厦2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保亭为海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海南国鑫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5日作出(2025)琼9029民初714号民事裁定,其中裁定冻结申请人保亭为海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以584488.5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保亭为海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亭为海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海南国鑫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以584488.5元为限冻结一年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