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盛毅达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盛毅达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五法民一初字第00234号
原告云南盛毅达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人民中路都市名园*座*幢*层。
法定代表人佘洪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云南标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代理人:***,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盛毅达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有人被告***劳动争议一案,经审理查明,原告云南盛毅达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收到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后,双方均不服该裁决。本案被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云南盛毅达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被告***起诉在前。
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并按照当事人双方的起诉顺序,分别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列为原告、被告。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盛毅达电信工程有限公司诉***劳动争议一案并入***诉云南盛毅达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合并审理,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员*静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