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526民初1348号
原告:西乌珠穆沁旗森科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罕乌拉街。
法定代表人:杨秀青,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民,该公司职工。
被告:西乌珠穆沁旗林业和草原局,机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
负责人:哈斯巴雅尔,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根那,该单位副局长。
原告西乌珠穆沁旗森科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乌珠穆沁旗林业和草原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因证据不足,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乌珠穆沁旗森科园林景观有限责任
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乌珠穆沁旗森科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65.90元,由原告原告西乌珠穆沁旗森科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宋向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姚玉雯
书 记 员 苏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