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云南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929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8MA工业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4771457D。
法定代表人:GerardVONGSADY,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晖,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云龙县漕涧镇红豆杉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907528524XP
法定代表人:杨利民。
关于原告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法院2019年12月3日作出的(2019)云2929民初42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第一项确定:被告云南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货款1212374.75元,由被告云南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以下方式支付给原告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2019年12月20日前支付200000元;2020年1月23日前支付300000元;2020年3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2020年5月15日前支付300000元;剩余的212374.75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由于被告云南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完全按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坦萨土木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43793.62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云南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的法律义务与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对被执行人的全面负责人徐子军做执行工作并了解相关情况。
三、调取了经其他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受理的对云南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强制清算裁定书。
四、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云南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和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已于2021年9月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且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被强制清算,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建伟
审判员  赵伟泽
审判员  林 怡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赵永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