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928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1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平县人,住所地永平县。
委托代理人:何晓微,云南展腾(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漕涧镇红豆杉大酒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907528524XP。
法定代表人:杨利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永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依法作出的(2020)云2928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被告云南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挖机台班费2000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台班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判决书生效后,由于云南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支付义务,***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云南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须知等材料,责令云南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云南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实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为推进案件执行,本院全面核查了被执行人云南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具体情况如下:
1、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云南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开户情况,查明被执行人云南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少量存款(已轮候冻结)。本院同时还查询了被执行人云南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证券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信息,查明云南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因涉案,该公司名下财产被处置)无上述其它财产登记信息。
2、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云南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和其它强制措施。
3、2021年2月19日,本院执行干警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漕涧镇红豆杉大酒店调查查明该公司已停业。
4、2021年2月24日,本院执行干警到云龙县人民法院调取云南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法人杨利民作为被告人的(2020)云2929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查明被执行人云南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被没收。
5、2021年2月20日,本院执行干警到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查明云南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局有未拨付的工程款,本院已于2021年2月22日以本案标的为额度扣押工程款(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表示该工程款暂无拨付条件)。
6、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向云龙县人民法院就(2020)云2929刑初34号案件申报债权。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了执行措施,根据调查情况认定被执行人云南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目前确无足额财产可供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有效执行。将案件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其亦无法提供云南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件已穷尽所有执行措施,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云南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清杨
审判员  董菊珍
审判员  刘国瑞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周国蓉
书记员马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