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193民催3号
申请人:长春市汇丰达成网络资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河街**东北亚文化创意科技园实验楼413B。
法定代表人:陈朝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长春市汇丰达成网络资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1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长春市汇丰达成网络资讯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号码为20243×××、出票行为建行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出票日期为贰零贰零年陆月贰拾捌日、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收款人为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票面金额为叁万元整(¥30000.00)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春市汇丰达成网络资讯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30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汇丰达成网络资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惠民
审判员 闫春林
审判员 唐虹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拱中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