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汇丰达成网络资讯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汇丰达成网络资讯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北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193执1154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汇丰达成网络资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北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汇丰达成网络资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北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仲裁委员会2017年5月25日作出的长仲裁字[2016]第385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应付货款603647.46元,案件仲裁费1177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12月3日、18年1月7日、5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
3、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五辆车辆车籍,但未实际扣押。
3、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依申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土地一宗。
4、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5、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5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悦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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