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1执监146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汇丰达成网络资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北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汇丰达成网络资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北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吉01执555号。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汇丰达成网络资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北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由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