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703执262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红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乡××村,组织机构代码:350176962。
法定代表人章小华。
被执行人金华康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镇××工业区××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98293879。
法定代表人邢早春。
被执行人杭州天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号××街××号××幢××层,组织机构代码:785310227。
法定代表人彭孝松。
被执行人杭州天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号××街××号××幢,组织机构代码:770846694。
法定代表人彭孝松。
被执行人浙江东昌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岳帅桥******,组织机构代码:755943015。
法定代表人任建林。
被执行人上海紫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宝山区××路××号××楼××座××室机构代码:797051701。
法定代表人晏爱梅。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红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康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天明电子有限公司、杭州天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东昌钢铁有限公司、上海紫现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执行款1056622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