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91民初2259号
原告:杭州天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70846694Q。
法定代表人:彭孝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娴婷,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环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南)大街******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7X3PL6L。
法定代表人:王华军。
原告杭州天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环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天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天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天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环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7元,由原告杭州天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栋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叶鑫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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