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天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邹城市建营钢结构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91民初3024号之一



原告:杭州天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25号路339号2幢一楼1A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70846694Q。




法定代表人:彭孝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娴婷,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毅,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邹城市建营钢结构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峄山镇店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69063929X2。




法定代表人:宗建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坚华,浙江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天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市建营钢结构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因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本院继续审理。原告杭州天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天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天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保全费30元,共计55元,由原告杭州天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申宁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