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天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八元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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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91民初1890号
原告:杭州天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白杨街道25号路339号2幢一楼1A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70846694Q。
法定代表人:彭孝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娴婷,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杭州八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园路15号4幢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0567103439。
法定代表人:沈培超。
原告杭州天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八元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杭州天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天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文峰
二○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林晖
书记员方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