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博泓通信有限公司

长春圣天通讯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博泓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323民初1305号
原告:长春圣天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北区光机路澳海澜郡小区*期**幢*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曹洪斌,公司法人。
被告:吉林省博泓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大路富苑华城*座。
法定代表人:陈钢,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闯,吉林启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
原告长春圣天通讯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博泓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长春圣天通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春圣天通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5元,由原告长春圣天通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计 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煜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