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323民初1585号
原告:长春圣天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光机路澳海澜郡小区********。
法定代表人:曹洪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立谦,吉林杰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吉林省***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北大街**办公楼****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与东朝阳胡同交汇长春通信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闯,吉林启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原告长春圣天通讯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于2020年10月20日、11月2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承包的工程款共计231277.5元;二、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40000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7月29日签订《劳务施工合同》一份,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新建伊通农网光缆主干线架空线路,工程地点河源镇,协议价款为每公里4500元,总长51395米,开工日期2016年7月30日,合同完成后,如果甲方违约,按照合同价款的50%赔偿原告的损失。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上述全部工程项目,并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被告拒绝支付,造成原告人工劳务费等各种损失。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上述款项及赔偿,但均被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万般无奈之下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我公司并未与原告签订工程合同,且该主张已经过诉讼时效,我方主张诉讼时效抗辩,不予承担民事责任。该工程系我方中标后发包给尹某,尹某是否与原告发生劳务分包,我方并无书面证据,且因该工程长期未完工,完工部分有严重质量问题,已被发包方吉视传媒收回,至今搁置,也未向我方进行该工程结算。因此工程违约,我方被吉视传媒列为招投标黑名单,造成严重损害。根据尹某陈述,该工程发包给原告,原告施工之前尹某已支付179000元给对方公司的会计,又因原告殴打下面工人、拖欠工资导致劳动局介入,我方直接向吴某支付30000元工资。因原告上述违法行为导致从标段开始便无法施工,劳动局介入并将原告及法定代表人列入被执行人名单,现已移交贵法院执行。我方因原告方罢工,另行委派其他工程施工,原告法定代表人曹洪斌带人到工地殴打工人,导致该工程至今无人施工,因此即便尹某向原告发包,原告也并未实际施工,系原告违约向我方主张工程款于法无据。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施工合同一份(复印件)、施工图纸两份,证明施工的时间、地点、施工价款以、地点责任,按合同价款50%进行赔偿,也证明被告是适格主体。
被告对上述证据质证如下:对合同真实性有异议,不是原件,不同意对施工合同进行质证。
被告吉林省***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申请对长春圣天通讯有限公司提供的工程合同中申请人公章部分真实性进行鉴定。
在第二次庭审中,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意见为:送检的2016年7月29日《劳务施工合同》第6页“甲方(章):”处盖印的“吉林省***信有限公司”公章印文与委托人提供的样本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长春圣天通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4元(已减半),返还给原告长春圣天通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春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