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博泓通信有限公司

某某等16人与被告抚顺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长春市迅博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某某信有限公司、吉林省森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分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581民初753号

原告:***,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原告:肖明伟,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

原告:潘杰,男,196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原告:李淑琴,女,195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原告:张斌,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

原告:佟德安,男,195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

原告:张兴有,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

原告:***,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

原告:丰雷,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

原告:赵云飞,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

原告:汤宪伟,男,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

原告:潘亮,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原告:潘永军,男,195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

原告:胡建国,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原告:石连河,男,195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原告:韩士伟,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原告诉讼代表人:***,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原告诉讼代理人:刘刚,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

被告:抚顺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权,吉林柳暗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分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冯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立飞,男,汉族,1969年3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东丰县。

被告:长春迅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温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曼,吉林辉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曼,吉林辉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森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毛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曼,吉林辉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原告***等16人与被告抚顺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长春市迅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博公司)、吉林省***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泓公司)、吉林省森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信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分公司(以下简称梅河吉视传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15名原告共同推选的诉讼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被告恒通建筑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宝权、迅博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利、梅河吉视传媒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立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等16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六被告共同承担农民工工资款142174元,其中肖明伟17350元、潘亮2720元、李淑琴4100元、张斌3170元、韩士伟6605元、佟德安15630元、张兴有10400元、***22560元、***2250元、汤宪伟4600元、潘永军19000元、胡建国23500元、石连河1299元、丰雷2250元、赵云飞4340元、潘杰2400元;2.赔偿农民工工资补偿金;3.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等16人于2017年4月份开始到吉视传媒梅河分公司的工程架线立杆场地干活。起初10天给结算一次工资,然后又改为半个月结算工资,之后又改为一个月结算工资,最后不再发放工资。现一共拖欠我们16个工人的工资142174元。原告多次向梅河口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未予处理。现原告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恒通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请求及应给付的人工费的数额没有异议,但我公司是从被告长春迅博公司转包的工程,长春迅博公司还欠我公司施工费2467211元,所以导致我公司欠原告的工资款,我公司不应承担给付拖欠工资的责任,应当由被告长春迅博公司支付工资。

被告迅博公司、博泓公司、森信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合同相对方是原告与恒通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我们三家公司无关,原告起诉的案由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恒通公司与迅博公司、博泓公司、森信公司签订的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欠工程款应另案诉讼,原告主张迅博公司、博泓公司、森信公司与恒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对迅博公司、博泓公司、森信公司的告诉。

被告梅河吉视传媒辩称,被告迅博公司、博泓公司、森信公司完成的工程是我公司统一发标中标的工程,我公司和迅博公司、博泓公司、森信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总计签订合同额14757217.25元,已支付11795011.69元,支付比例80%,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我公司按合同约定已支付80%工程款,剩余20%工程款尚未完成决算,10%将于年底完成结算,另外10%是工程质量保证金,我公司依约定履行了支付工程款义务,故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辩称,不应当承担这笔钱,应当由迅博公司、博泓公司、森信公司、梅河吉视传媒承担。因为在此期间我和迅博公司签订的合同,对其他公司的存在不知情,我只代理人工费,迅博公司给我的工程款我都发放给工人了,拖欠工人工资是因为迅博公司没给我钱,我无钱支付给工人。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7年吉林省实施有线电视农网光纤入户改造工程,梅河吉视传媒将辖区农网改造工程对外公开竞标,其中迅博公司、博泓公司、森信公司在梅河吉视传媒中标并承接了6个项目中的15个标段,签订合同额14757217.25元。中标数量为:迅博公司3个标段,博泓公司9个标段、森信公司3个标段。迅博公司、博泓公司、森信公司均以迅博公司名义与**签订施工协议,将梅河口段的工程劳务分包给**,并于2017年4月份开始由**组织原告***等多名农民工进行施工,具体工作为完成各镇各乡主干光缆建设工程、分配网建设工程、支干线建设工程等劳务工程。后**于2017年9月8日注册了抚顺恒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并以公司名义与迅博公司重新签订了施工协议。2018年3月8日博泓公司向恒通公司送达了《解除施工合同通知书》。梅河吉视传媒全部工程目前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梅河吉视传媒依照合同已支付给迅博公司、博泓公司、森信公司合计11795011.69元,支付比例占总工程款的80%,剩余20%工程款梅河吉视传媒尚未完成决算。16原告均为案涉工程提供劳务,在参加劳务过程中,由温利代表三公司将工人工资交付给**,由**再支付给农民工。至工程完工,尚有在梅河口市区域内的16名农民工工资合计142174元未得到支付,其中有肖明伟17350元、潘亮2720元、李淑琴4100元、张斌3170元、韩士伟6605元、佟德安15630元、张兴有10400元、***22560元、***2250元、汤宪伟4600元、潘永军19000元、胡建国23500元、石连河1299元、丰雷2250元、赵云飞4340元、潘杰2400元。原告***等众多农民工为了维权曾经去梅河口市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在劳动监察大队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由迅博公司先行垫付40万元人工费,经过法院对施工合同作出裁决结果后,以法院裁决为准,由败诉方承担垫付拖欠工资款”。后迅博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垫付人工费,**也未支付拖欠16名原告的工资,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本院依原告的申请调取的梅河口市劳动监察大队的劳动监察卷宗,原告向法庭提供的16名原告欠工资目录,被告**向法庭提供的8个乡镇主干光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被告恒通公司提供的分配网建设协议书、改造工程汇总表、日常开资明细表一册、考勤表、工资表,被告迅博公司提供的收条、施工协议、解除施工合同通知、主干线路一期工程表,梅河吉视传媒向法院提交的15份有线数字电视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付款审批单。

对原、被告无争议的事实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分项评判如下:

一、关于各被告之间施工合同承包关系问题。

1.关于迅博公司、博泓公司、森信公司是将工程分包还是将劳务分包的问题。原告主张迅博公司、博泓公司、森信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而迅博公司、博泓公司、森信公司主张并未将工程分包,而是将工程所涉的劳务部分分包。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人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是仅仅分包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劳务作业或劳动作业及辅料采购,不包含工程主料采购。迅博公司、博泓公司、森信公司与恒通公司、**之间签订的多份合同均约定:“甲方包料,乙方包工”,对此各被告均认可,原告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实际负责了案涉工程主料的采购,故本院认定本案为劳务分包。

2.关于迅博公司、博泓公司、森信公司是将承包工程的劳务分包给**还是分包给恒通公司的问题。恒通公司和**主张迅博公司、博泓公司、森信公司将工程劳务违法分包给了**,合同签订后,施工过程中**后注册成立了恒通公司,并向本院提供《梅河吉视传媒关于海龙镇等8个乡镇主干光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1份、《梅河吉视传媒关于各乡镇分配网建设工程施工协议》1份。《梅河吉视传媒关于海龙镇等8个乡镇主干光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协议双方为长春市迅博科技有限公司与**,合同签约日期空白,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7年4月3日。《梅河吉视传媒关于各乡镇分配网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协议双方为温利和**,协议签约日期空白,协议约定开工日期为2017年7月1日。迅博公司、博泓公司、森信公司对此不认可,认为是将劳务合法分包给有资质的恒通公司,并向本院提供了《梅河吉视传媒关于个乡镇分配网建设工程施工协议》1份,该协议双方为吉林省***信有限公司和抚顺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协议签约日期为空,协议约定开工日期为2017年10月20日。本院依申请调取了梅河口市劳动监察大队2018年度梅人设监字第82号劳动监察卷宗,该卷宗经原被告质证均无异议。该卷宗中本案原告汤宪伟、***书写的《投诉书》中记载“2017年4月——12月,吉视传媒光纤改造工程”,另有迅博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利提供的**所出具的《收条》10余份,其中“收牛心顶、红梅镇有线电视工程款壹拾贰万元整”,日期为2017年7月21日;“收牛心顶、红梅镇有线电视工程款玖万元整”,日期为2017年8月12日;“收梅河口牛心顶、野猪河支干线工程款98000.00元”,日期为2017年7月1日;另有结算日期为2017年7月12日、2017年6月10日的《收条》。恒通公司于2017年9月8日核准登记注册,而以上《投诉书》及《收条》均证明案涉工程施工建设早于恒通公司注册登记,且在恒通公司注册登记前案涉工程已完成数笔结算,被告**在庭审中称,恒通公司是在温利的要求下成立的,公司既无法人账户也无办公地点和人员。在恒通公司注册登记后,劳务费仍旧支付给**个人,劳务费的结算是与**进行而非恒通公司,以上有劳动监察卷宗中迅博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利提供的**出具的《收条》作为佐证。因此,迅博公司、博泓公司、森信公司与**达成将劳务分包的合意早于恒通公司成立,且实际履行,即使在恒通公司成立后,博泓公司与**签定了新的《梅河吉视传媒关于各乡镇分配网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但后续结算仍旧是与**个人进行结算,两公司之间并无履行该协议的意思,因此,该协议系迅博公司、博泓公司、森信公司为了掩盖将劳务工程违法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人而故意签订的虚假合同,该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而无效。故本院对迅博公司、博泓公司、森信公司将劳务违法分包给**个人的事实予以确认。

3.关于博泓公司、森信公司与**之间是否成立违法劳务分包关系。博泓公司和森信公司均承认未与**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但二公司均认可自己将劳务分包授权给迅博公司,迅博公司在庭审中主张以迅博公司的名义将迅博公司、博泓公司、森信公司的工程劳务一并分包给**。本院认为,博泓公司、森信公司中标工程的施工实际上均是由**组织工人施工建设,对此事实原被告均认可,虽均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在事实上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劳务分包合同。因此,本院认定博泓公司、森信公司与**之间成立违法劳务分包关系。

4.本案立案时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由不当,应变更为劳务合同纠纷案由。被告迅博公司、博泓公司、森信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后,将工程劳务分包给被告**,迅博公司、博泓公司、森信公司与**之间成立劳务分包关系,被告**分包涉案工程劳务后,组织原告等农民工进行施工,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因此,本案应变更为劳务合同纠纷案由。

二、关于拖欠16名原告的劳务费应由谁承担给付责任的问题。

1.恒通公司、迅博公司、博泓公司、森信公司与**是否应对16名原告承担给付拖欠工资的责任问题。对于被告**,16名原告主张受**雇佣为案涉工程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对16名原告主张尚欠工资142174元无异议,结合**当庭出示证据以及劳动监察大队卷宗对证属实,**应按劳务合同约定承担拖欠16名原告工资的给付责任。对于恒通公司,法定代表人**虽于2017年9月8日申请注册成立了恒通公司,但从2017年4月份**以个人名义与迅博公司签订施工协议开始,至施工结束,**均以个人行为组织施工和雇用农民工参加劳务,恒通公司并未按公司制度发挥公司职能,未建立财务账目和账户,未有公司员工和公司企业财产,在施工过程中亦未以公司的名义组织原告从事劳务活动,故16名原告与恒通公司之间未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因此,恒通公司无需向16名原告支付工资。关于迅博公司、博泓公司、森信公司应否承担给付拖欠16名原告工资的责任问题。三被告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将所承包工程的劳务部分违反法律规定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个人,且劳务费结算均是由**出具收条,可知三被告公司将农民工工资违法发放给了包工头**,而未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结果。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规定,迅博公司、博泓公司、森信公司因违反该规定应当对拖欠16名原告的工资与**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对于迅博公司、博泓公司、森信公司是否与**决算完成工程款,是否已经全额支付了劳务费的结果不能免除16名原告向三被告公司索要劳务费的权利。如迅博公司、博泓公司、森信公司确因支付原告劳务费而多支付了**工程款,可另行诉讼向**主张返还。

2.关于梅河吉视传媒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梅河吉视传媒向本院提交《梅河吉视传媒关于温利承接工程项目的说明》中明确签订合同总额14754217.25元,已支付工程款11795011.69元,支付比例80%,迅博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利予以认可,结合梅河吉视传媒向本院提供的15份施工合同可证明,梅河吉视传媒陈述情况属实。本院认为,梅河吉视传媒已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给付了迅博公司、博泓公司、森信公司的工程款,且梅河吉视传媒在发包工程项目时采取公开竞标的方式对外发包,承包工程的单位具有合法施工资质,承包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梅河吉视传媒不存在过错,不应对拖欠16名原告工资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关于原告索要农民工工资补偿金的问题。因16名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为劳动合同关系,而本案16名原告与被告系劳务合同关系,并非劳动合同关系,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加倍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因原告请求补偿金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16名原告支付工资款142174元,其中肖明伟17350元、潘亮2720元、李淑琴4100元、张斌3170元、韩士伟6605元、佟德安15630元、张兴有10400元、***22560元、***2250元、汤宪伟4600元、潘永军19000元、胡建国23500元、石连河1299元、丰雷2250元、赵云飞4340元、潘杰2400元;

二、被告长春迅博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信有限公司、吉林省森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应付工资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万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皓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