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3民初2220号
原告:长沙翔鹅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昕恒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劲松。
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受理原告长沙翔鹅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昕恒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翔鹅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昕恒泵业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翔鹅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翔鹅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770元,减半收取5385元,由原告长沙翔鹅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