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奇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银川市园林场、银川奇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5民初156号
原告:银川市园林场,住所地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该场场长。
原告:银川奇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陆彩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45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
原告银川市园林场、银川奇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银川市园林场、银川奇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市园林场、银川奇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市园林场、银川奇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实收50元),由原告银川市园林场、银川奇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宫胜利
人民陪审员*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颜丽
附:本案裁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