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奇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保362号
***: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19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冻结被申请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石嘴山银行银川同心路支行,账号×××),期限为一年(保全价值841457.73元);查封申请人***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某室的房屋产权,期限为三年。本院立案后,经我院执行已冻结被申请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石嘴山银行银川同心路支行,账号为×××账户内存款841457.73元;已查封申请人***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某室的房屋产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19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