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奥电梯有限公司

***与大连中奥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12民初61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中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创新路1号307-2号。
法定代表人:彭修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鹏,该公司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连中奥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9元,减半收取后计27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静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林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