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1102执247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新创恒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中心街**号。
法定代表人:陈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
被执行人衡水腾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衡水市桃城区河沿镇旧城村18区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02民初2216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水腾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56058.98元或查封被执行人***、***、衡水腾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于1256058.98元的财产(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10月26日,以后另计)。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衡水腾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新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杜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