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03民初51号
原告:河北新创恒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80837548W。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宝云大街1506号1-2层商业(丽景福苑29幢1-2层11号商业)。
委托代理人:李艳、崔栋,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冬光,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9541644X。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河北新创恒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新创恒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海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