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民初4765号
原告:河北新创恒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宝云大街1506号1-2层商业。
法定代表人:陈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明洋,该公司员工。
被告:衡水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长宁路福寿园公墓东行30米路北。
负责人:程东风,政委。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璞,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新创恒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衡水市强制戒毒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衡水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新创恒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河北新创恒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赵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