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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创恒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1102执247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新创恒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男,1976年3月7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中心街7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1年5月1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
被执行人衡水腾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男,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河沿镇旧城村18区11号
法定代表人:***。
河北新创恒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221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新创恒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10-26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所查封财产暂无法实现债权,申请执行人视案情同意本案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2216号中止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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