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271民初993号
原告:嘉峪关茂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建设街7A2-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
原告嘉峪关茂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峪关茂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嘉峪关茂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张雪
人民陪审员凌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