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建筑第三有限公司

习水县建筑第三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330执1144号
申请执行人:习水县建筑第三有限公司。
地址:习水县东皇镇工农路。
组织机构代码:21503356-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习水县建筑第三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黔0330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55730元,执行费73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承办人实地走访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并未居住在习水县马临街道临丰村,被执行人所在的习水县马临街道临丰村村民委员会向我院出具证明证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且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无存款,无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到其本人名下登记有一辆车,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习水县建筑第三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标的全部未履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煜
审判员***
审判员任令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