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乌珠穆沁旗祥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与*******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25民终4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7月5日出生,蒙古族,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蒙古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5年4月10日出生,蒙古族,护士,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9年12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贤,内蒙古天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军,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蒙中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以下简称***等人)因与上诉人*海军、被上诉人*******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476号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贤,上诉人*海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祥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海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肖有才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