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乌珠穆沁旗祥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孙术与***、***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25民终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术,男,195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原审被告:*******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原审被告:***,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5)东乌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申请追加的共同被告,但案内没有***要求孙术承担给付责任的变更、增加诉求的事实与依据。一审判决孙术承担给付责任,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5)东乌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孙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9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