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乌珠穆沁旗祥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史吉庆与*******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西法执字第47号
申请执行人:史吉庆,男,45岁,汉族,现住锡林浩特市花园小区。
被执行人:*******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商初字第3l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你处有存款账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西岛珠穆沁旗祥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你处的存款122,641.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