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洲罗顿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民申38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佳爱,女,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栾振,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东洲罗顿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枫叶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卑成新,男,195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栾振、上海东洲罗顿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卑成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民终1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佳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群
审判员***
审判员*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