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洲罗顿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东洲罗顿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122民初1355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湘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洲罗顿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枫叶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6995116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邓贵,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
原告***与被告上海东洲罗顿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邓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计1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席光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