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54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虹慧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6号安华大厦1701室。
法定代表人:朱淑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洲罗顿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枫叶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吉林省润宝天易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海口路8号怡***3**207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吉林省虹慧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东洲罗顿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吉林省润宝天易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4民初2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4民初26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1108元退回上诉人吉林省虹慧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肖 瑶
审判员 胡月皓
审判员 吴 丹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