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洲罗顿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洲罗顿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缙云县东渡仪表厂、镇江市华科电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32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东洲罗顿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枫叶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卓,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缙云县东渡仪表厂,住,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东工业园区/div>
投资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镇江市华科电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黄墟村解放东/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东洲罗顿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缙云县东渡仪表厂、镇江市华科电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1民终3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上海东洲罗顿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