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3民初3126号
原告:内蒙古方维电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徐建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兵,内蒙古嘉铭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通道南街31号金马大酒店五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陈贵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毅杰,内蒙古蒙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管委会大楼。
负责人:王海军,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芳、郭敏,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方维电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方维电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方维电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340元,由原告内蒙古方维电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坤
人民陪审员 云文燕
人民陪审员 郝瑞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云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