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方维电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方维电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永杰友信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5民初5099号
原告:内蒙古方维电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徐建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媛媛,内蒙古卓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勇。
原告内蒙古方维电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信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方维电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内蒙古方维电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郝 英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邢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