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621民初5415号
原告:内蒙古方维电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徐建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917438875626
委托代理人:张越,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
法定代表人:田继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内蒙古方维电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方维电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方维电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方维电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18元,减半收取4759元,由原告内蒙古方维电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