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91民初1805号
原告:保定风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898号电谷源盛商务大厦A座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66603198U。
法定代表人:师景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霞,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彬,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方维电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917438875626。
法定代表人:徐建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保定风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内蒙古方维电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保定风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通知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后,明确表示因双方调解故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保定风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康泽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洪岩
书 记 员 孙奕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