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沐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风园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世界园艺博览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112民初4019号
原告***风园***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雪,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际峰,系辽宁鼎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世界园艺博览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沈阳市棋盘山风景区内。
法定代表人周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牧,系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风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世界园艺博览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风园***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际峰,被告沈阳世界园艺博览经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9月1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名称为沈阳世博园南区植物专类园维修改造工程,工程地点为沈阳世博园内,承保范围是包工包料,开工日期为2019年9月18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9月30日等内容。原告按合同施工结束后由被告聘请沈阳华盛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并于2020年10月9日出具审核报告书,审定金额为1878051.25元,后被告支付了其中的898000元还剩下980051.25元尚未支付给我方。原告经多次沟通,但被告仍未支付剩余合同款,原告只能诉至法院,提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80051.25元及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审核报告各一份,证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条款和约定给付工程款的期限,工程已经过核算单位的核算。
被告辩称,1.原告与答辩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施工项目内容,被告支付工程款。原告主张答辩人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本金需双方对账后才能确认。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六条第四款约定,“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完工后付项目预算的40%;结算审计后付到总工程款的70%(结算审计金额x成交折扣为总工程款);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支付总工程款余下的30%,不计利息”。因此原告无权主张工程款利息。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保函费等费用应由答辩人承担,因此原告无权主张保函费等应由答辩人承担。综合上述,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
被告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9年9月1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沈阳世博园南区植物专类园维修改造工程,承包范围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为2019年9月18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9月30日。双方约定工程完工后付项目预算的40%;结算审计后付到总工程款的70%(结算审计金额×成交折扣为总工程款);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支付总工程款余下的30%,不计利息。质保期为1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进行施工,实际竣工日期为2019年9月30日。沈阳华盛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经被告委托于2020年10月9日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就案涉工程审定金额为1878051.25元。被告已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980051.25元,致原告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恪守。原告已依约定进行施工并交付使用,履约过程并无不当,被告理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案涉工程于2019年9月30日竣工验收,并于2020年10月9日出具结算审核报告,质保期1年,即出具验收报告时质保期已过,且被告未提供存在质量维修问题的证据,故被告对欠付工程款980051.25元应全额支付。鉴于原告未能提供已向被告进行催款的证据,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算应为合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函费用,因双方对此并无约定,且该款项不属于必然发生的损失费用,原告此项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世界园艺博览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风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80051.25元及利息(以980051.25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611.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世界园艺博览经营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任玲玲
人民陪审员  林思颂
人民陪审员  高 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姜冰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