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702民初字第5436号
原告:***,女,现住宁江区。
被告:长春鸿雁传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深圳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484174556。
法定代表人:李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晓辉,男,现住长春市。
原告***诉被告长春鸿雁传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巍增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杨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方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