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乌中民五终字第5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威力克通信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亮富,新疆威力克通信系统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玉凤,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新疆威力克通信系统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汇轩园小区。
委托代理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新疆威力克通信系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向上诉人新疆威力克通信系统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新疆威力克通信系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玉凤签收开庭传票。2015年4月27日***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新疆威力克通信系统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以按上诉人新疆威力克通信系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新疆威力克通信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已付),余款5元退还上诉人新疆威力克通信系统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杜琼
审判员*晓东
代理审判员吾尔******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瞿佩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