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宏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阳泉市宏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302执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本市城区。
被执行人阳泉市宏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阳泉市宏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3民终9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所有提供担保的晋C66116号车辆及位于本市桃花源小区8号楼2单元A层2号住房、24号车库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执行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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