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民初77041号
原告: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容达路21号楼-2至16层101内16层1610。
法定代表人:段宏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广,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天宇,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泉州邦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纬五路。
法定代表人:张小燕。
被告: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80号益园文化创意产业基地A区4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女,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原告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关村科技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变更为现名称,以下简称中关村公司)与被告泉州邦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讯通信公司)、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讯股份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开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关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天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邦讯通信公司、邦讯股份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关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邦讯通信公司支付全部到期未付租金1113731.64元;2、判令邦讯通信公司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每期逾期金额×每期逾期天数×每日万分之五);3、判令邦讯股份公司、***、***对邦讯通信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邦讯通信公司、邦讯股份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4日,中关村公司与邦讯通信公司签订编号为KJZLA2016-061《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中关村公司购买邦讯通信公司所有的通信装置生产制造设备并租赁给邦讯通信公司使用,租赁期限3年,共12期租金,租金结算方式为每满三个月的当月15日支付一次租金,如邦讯通信公司不能按期支付租金,则每拖延一日应承担所拖欠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合同还约定,如邦讯通信公司逾期支付租金经催告仍不及时支付的,中关村公司有权要求邦讯通信公司一次性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逾期利息等全部应付款项。邦讯股份公司、***分别与中关村公司签署了保证合同,***配偶***向中关村公司签署了《担保人配偶承诺书》,均承诺对邦讯通信公司上述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关村公司依约向邦讯通信公司支付了购买租赁物的款项,并将租赁物交付给邦讯通信公司使用。但邦讯通信公司仅支付了第1期至第8期租金,未依约支付后续租金。中关村公司多次催收,但邦讯通信公司仍未支付。故中关村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邦讯通信公司、邦讯股份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4日,中关村公司(出租人)与邦讯通信公司(承租人)签订编号为KJZLA2016-061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即承租人将其自有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再通过本合同从出租人处将该租赁物租回使用,并依约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赁物是指《租赁物清单》(附件三)中所记载的物品;本合同项下的起租日、租赁期间、期数、租金支付方式等详见《合同明细表》(附件二)中的相关约定;每期租金的租金支付日详见《合同明细表》及《租金支付表》(附件四)中的相关约定;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及时向出租人支付租赁保证金、公证费、保险费、保险保证金等(统称“首期付款”),各项具体金额、支付方式及支付日期以《合同明细表》的约定为准;承租人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不计利息,在最后一期租金到期时,自动冲抵该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部分或者全部,如有剩余退还给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若因承租人违约而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则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若承租人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到期应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则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逾期付款金额×0.05%(《合同明细表》另有约定的,以其约定为准)×逾期天数;承租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的,经出租人催告后五日内仍未支付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未付租金及其逾期利息、未到期租金、租赁物残值等应付款项;与《融资租赁合同》一并签署的还有以下附件:附件一《租赁物购买合同(售后回租)》,约定租赁物的购买价款总计305万元,甲方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之日起,甲方即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附件二《合同明细表》载明:首期付款(即租赁保证金)30.5万元;租赁期限3年,期数12期,起租日2016年9月14日,租赁截止日2019年9月13日,租金计算方法为等额年金;每期租金以出租人出具的租金支付表为准,第一期租金的租金支付日为起租日当月起的第四个月的15日,以后每期租金的支付日均为相隔三个月的15日,最后一期租金的租金支付日为租赁截止日;附件三《租赁物清单》,载明租赁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发票号码、发票金额、设备存放地等;附件四《租金支付表》,载明:租赁期限自2016年9月14日至2019年9月13日,自2016年12月15日起每相隔3个月对应的月份15日支付租金,第1期租金279998元,第2至11期每期租金278536元,第12租金278541元,合计3343899元。
同日,邦讯通信公司出具《所有权转移证明》,确认中关村公司已于2016年9月14日将《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租赁物购买合同(售后回租)》项下的租赁物购买价款全部支付至承租人指定的收款账户,并确认该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所有权自上述租赁物购买价款支付日起自承租人处转移至中关村公司所有。
2016年9月14日,邦讯股份公司、***作为保证人分别与中关村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均约定:保证人对《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向中关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出租人履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租金和逾期利息、租赁物残值、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出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和其他费用,如遇利率调整还应包括因利率调整而增加的款项;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满之日后两年止。
***向中关村公司出具的《担保人配偶承诺书》载明:本人与***系夫妻关系,对其与贵司签订《保证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一事完全知晓,并愿意以本人个人财产为其在上述合同中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人在此承诺,完全同意担保人与贵司签署的相关合同和文件的全部条款并且承诺受该等条款的约束;本人承诺将与担保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承租人不能履行与贵司签订的所有合同和文件,贵司可依法要求以我夫妻共同财产及本人个人财产偿还所欠贵司债务。
中关村公司提交了邦讯股份公司的《董事会决议》(2016年9月14日)、企业查询信息,拟证明邦讯股份公司案涉担保经过了董事会决议,且邦讯股份公司系邦讯通信公司的独资股东,中关村公司已尽审慎审查义务。《董事会决议》载明:致中关村公司,经我公司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我公司同意为邦讯通信公司(承租人)在其与贵公司签订的编号为KJZLA2016-061《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到董事4人,本董事会决议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获得通过。决议上加盖了邦讯股份公司印章,并署有时任董事张丽红、***、***、杨灿阳签名。企业查询信息显示,《保证合同》签订时,邦讯股份公司曾是邦讯通信公司股东(持股比例100%)。
另查,邦讯股份公司于2012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经询,中关村公司称邦讯股份公司未对外公告案涉担保事宜。
2016年9月14日,中关村公司向邦讯通信公司支付305万元,转款用途备注“设备款”。
中关村公司提交的未付租金及逾期利息计算表显示,邦讯通信公司足额支付了第1期至第8期租金,及第9期部分租金,后未再支付租金,截止2022年1月20日尚欠全部未付租金1113731.64元、逾期利息554610元(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邦讯股份公司、***、***亦未代为清偿。
经询,中关村公司称收取了邦讯通信公司保证金30.5万元,但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提前终止,故保证金不予退还。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当适用当时施行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关村公司与邦讯通信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根据《融资租赁合同》,中关村公司向邦讯通信公司交付了租赁物,履行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主要义务,邦讯通信公司承租设备后未依约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现中关村公司要求邦讯通信公司偿还全部未付租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利息的主张,具有合同依据,应予支持。但考虑到中关村公司已扣收了保证金30.5万元且不予退返,根据合同约定此种情况下保证金已具有违约金的性质,与逾期利息在功能、目的上相同,故本院认为保证金应冲抵欠付的逾期利息。抵充后,截至2022年1月20日的逾期利息尚欠249610元。
***作为保证人与中关村公司签署了《保证合同》,***作为***配偶向中关村公司签署了《担保人配偶承诺书》,均承诺对邦讯通信公司《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中关村公司主张该二者对邦讯通信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邦讯通信公司追偿。
关于邦讯股份公司所签《保证合同》的效力问题。虽然中关村公司提交了《董事会决议》及邦讯股份公司曾为邦讯通信公司独资股东的企业查询信息,以证明其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保证合同》应属有效。但本院认为,中关村公司所述事由,并不适用于作为上市公司的邦讯股份公司的对外担保。在为他人担保方面,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合同必须要公开披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要求及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因影响到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和予以公告,这是我国相关证券监管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过程中应履行的强制性义务,亦是要求与上市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的相对人应尽的注意义务。本案中,中关村公司未根据公开披露的担保信息即与邦讯股份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不构成善意,《保证合同》对邦讯股份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而邦讯股份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其向中关村公司出具《董事会决议》、签订《保证合同》未经公告,其内部管理不规范,亦存在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依法酌定邦讯股份公司对邦讯通信公司所负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邦讯股份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邦讯通信公司追偿。
邦讯通信公司、邦讯股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事实作出的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泉州邦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1113731.64元;
二、被告泉州邦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2年1月20日逾期利息249610元,并继续支付自2022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付租金1113731.6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在承担上述第三项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邦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泉州邦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所负上述第一、二项的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上述第五项的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邦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92.67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泉州邦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审判员  张开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