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海德润建材有限公司与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502民初3217号

原告:北海德润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587136096J,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工业园区科秀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启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07061610XP,住所地广西钦州市子材东大街4号阳光曼哈顿3幢1单元501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海德润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受理后,原告北海德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海德润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合理处分其诉讼权利的体现,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海德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2元,减半收取936元,由原告北海德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