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防城港航港建材有限公司、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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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桂0602执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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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防城港航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江山乡山脚村万妥组碑角坜岭。
法定代表人:林施。
被执行人: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子材东大街4号阳光曼哈顿3幢1单元501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增雄。
本院在执行防城港航港建材有限公司与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2)桂0602执4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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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宋丞致
审判员  黄元艺
审判员  彭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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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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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卢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