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45号
申请人: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205国道桓台县侯庄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54491280Y。
法定代表人:杨长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钦州市子材东大街4号阳光曼哈顿3幢1单元501号,身份证号码:914507000706××××。
法定代表人:陈增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缴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一份作为担保。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2)鲁0321财保15号民事裁定,并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伊护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佼
书 记 员 马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