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财保15号
申请人: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205国道桓台县侯庄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54491280Y。
法定代表人:杨长海,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钦州市子材东大街**阳光曼哈顿******,身份证号码:91450700********。
法定代表人:陈增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申请人缴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冻结或查封、扣押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其他产权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920元,由申请人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伊护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佼
书 记 员 马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