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602执1517号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66212474XK。
法定代表人:沈汝石。
被执行人: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子材东大街4号阳光曼哈顿3幢1单元501号房,机构代码:07061610X。
法定代表人:陈增雄。
防城港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与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桂0602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311367.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广西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和有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股权、证券、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社区进行电话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通过电话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987651.00元,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323716.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的执行情况,经申请执行人的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葛译超
审 判 员 黄元艺
审 判 员 彭建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作恒
书 记 员 林颖越